为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手续不完善、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监督管理不到位、验收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起草了《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公告发布后15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1.******。
2.通过信函寄送至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7房间,并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