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有关要求,现在新乡市本级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向社会公开征集2025年第二批拟收回收购存量土地,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回收购土地范围
本次拟收回收购仅限于2024年11月7日之前供应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已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不在本次收回收购范围。
二、收地价格确定方式
(一)由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新乡市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工作专班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并与意向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二)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三、申报方式
新乡市市本级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前,填写《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详见附件),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至******办公室。
四、提交资料清单
(一)《收回收购存量土地申报表》(加盖公章);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五)现场影像照片(东、西、南、北四张照片);
(六)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必要资料。
上述清单需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本公告仅为信息发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承诺。公告未尽事宜,由新乡市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栋,联系电话:0373-******,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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