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3]24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永盛煤业年产1.5万吨煤制品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生产车间密闭,投料、破碎、筛选、混合和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他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的标准要求。
项目所有原料位于密封原料库内,料库完全密闭,内部上方设置有喷干雾抑尘设施,原料区域分区建设,原料堆放区、工作区和主通道区明显分区,保持地面清洁,无扬尘;车间四面密闭,通道口安装卷帘门、推拉门等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的硬质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封闭;厂内道路硬化,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绿化,并定期对厂区道路洒水清扫;企业出厂口处配备自动冲洗设备对所有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采取以上措施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0.5mg/m3的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洗煤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运输车辆清洗用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作车辆清洗用水,不外排。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音、基础减震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本项目煤矸石、除尘器集尘、洗煤沉渣、车辆清洗沉渣均为一般固废。煤矸石、车辆清洗沉渣经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砖厂。除尘器集尘、洗煤沉渣经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暂存间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3年 12月1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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