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4]19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挤出、拉伸、造粒工序所产生废气,经集气罩和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情况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
本项目破碎、料仓呼吸口会产生颗粒物,采用集气管道和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情况应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
本项目天然气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情况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气锅炉标准要求(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乙醛0.04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1.0mg/m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标准要求(颗粒物0.5mg/m3)。
************有限公司唐庄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标准COD360mg/L、SS280mg/L、NH3-N30mg/L、TP5mg/L、TN40mg/L的要求。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65dB(A),夜间55dB(A))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袋、含杂质滤网、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回收粉尘;危险废物为: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出售;含杂质滤网、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由厂家回收;回收粉尘经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设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废贮存库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2024年11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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