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4]12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采用四面围挡式密闭集气罩进行负压收集,引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VOCs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的限值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无组织4.0mg/m3的限值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其他行业2.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设备清洗废水采用桶收集后,用于下次同种色料调配使用,不外排;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边角料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包装桶收集至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废活性炭收集至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危废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7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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