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4]17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卫辉市柳庄乡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炒制工序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后引入静电油烟处理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料包装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管道收集后引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炒制车间油烟经与炒制工序废气共用配套静电油烟处理设施处理后用1根15m 排气筒(DA001)排放;
油烟有组织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DB41/1604—2018)的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所有涉气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的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厂区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蔬菜废弃残渣每日集中收集后外售至饲料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员工生活垃圾在厂内分类收集、定点堆存,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9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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