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4]09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淀粉、谷朊粉及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面粉仓呼吸口、淀粉仓呼吸口、谷朊粉仓呼吸口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管道收集后引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管道收集后引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管道收集后引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单边开口三面密闭侧吸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NH3、H2S、臭气浓度经整体密闭收集后引入生物除臭滤池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所有涉气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气筒高度15m)NH3排放速率4.9kg/h、H2S排放速率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的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0.5mg/m3的标准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NH3 1.5mg/m3、H2S 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的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200m3/d,处理工艺为“集水池+调节池+中和沉淀+UASB+厌氧沉淀池+一级缺氧池+一级******有限公司东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废水排放须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pH 6~9、COD 300mg/L、SS 70mg/L、NH3-N 35mg/L、TP 5mg/L、TN 55mg/L、BOD5******有限公司东关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标准(pH 6~9、COD 300mg/L、SS 200mg/L、NH3-N 30mg/L、TP 3mg/L、TN 35mg/L、BOD5?70mg/L)。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除尘器粉尘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至养殖场或酒精厂;麸皮收集至麸罐中暂存,定期外售至养殖场或酒精厂;黄浆水收集至黄浆罐中暂存,日产日清,外售至养殖场或酒精厂;污泥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送至建材企业作为原料使用;废脱硫剂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6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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