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5]04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回收拆解100台报废农业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废油液排出时和废油液在危废贮存库暂存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速率10kg/h(15m高排气筒)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涉VOCs企业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限值要求。
本项目切割工序会产生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治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 dB(A))。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拆解过程产生的毁形总成、废玻璃、废橡胶、钢铁、有色金属、废塑料、纤维、皮革、不可利用材料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出售;废制冷剂采用专门容器单独储存于一般固废间,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一般固废暂存间设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废活性炭、废锯末、拆解过程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防冻剂、废油箱、废机油滤清器、废电路板、废催化器、废刹车片、废抹布与废手套采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后于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5年2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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